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7382号之一
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A-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利通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三星路与阜锦道交口东180米。
法定代表人何润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利通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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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桂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