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429号 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A-5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偲奕,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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