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708669164K。
法定代表人:陈克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账号为:2007********存款人民币19278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维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昭昕
代书记员 阚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