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4民初30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被告: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708669164K。

法定代表人:陈海勇,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越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海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