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所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东兰办事处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兰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兰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