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4民初995号
原告:***,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男,1971月9日13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路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708669164K(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东兰办事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侵吞原告2016年工程款2980879.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和**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并退还已经结算的2017至2018年的工程款3111061.67元给原告;3.判决被告退还从各个工程款中扣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9762.58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开始陆续从事承包工程,由于本人时间限制原因,所以自2016年1月份开始以每个月6000元聘请被告***(原告丈夫的堂弟)帮忙看管各个工地。而后被告便利用这个机会,以各种方式不断侵吞原告各个工程的款项。列举如下:1.东兰镇板逢村莫牙至弄论屯屯级水泥路工程尾款11187.15元;2.东兰镇***可******××水泥路工程款:187571.08元及198000元;3.三石镇弄美村村路至交鲁屯屯级水泥路工程款××及208354.58元;4.泗孟乡坡里村弄金至弄蜡屯级水泥路工程款320252.41元及66952.94元;5.泗孟乡坡里村弄朋至弄***××水泥路工程款:(1)250000元,(2)150000元,(3)44125.6元;6.泗孟乡坡里村弄蜡至弄朋屯屯级水泥路工程款155475.72元;7.三石镇美逢村村路至弄坤屯屯××水泥路工程款:449611.34元;8.泗***能村水库至六美屯屯××水泥路工程款:468345.14元;9.减掉2016年10月15日支付广西河池国投鱼峰水泥有限公司220000元。至此,被告***在2016年工程进账总计2980879.2元。上述工程款项原告是不知道去向的,所以请法院查明这些工程款去向,催回2980879.2元工程款。以及请法院查明被告所在2016年的所有经济来源及被告的三辆小车的经济来源(具体在哪**支出)。2016年底至2018年间原告在**公司挂靠承包下列工程:1.三***合村弄坤至弄**级水泥路工程全长2606米,结算价640961元,减掉应交税6.5%即41662元减去21921元(己交税金)得19741元,公司管理费1.5%为9614元,劳务管理费0.3%为726元,以上合计30081元。结算价640951元-30081元=610870元,公司应付工程款是610870元,即公司应付工程款是610870元。而**公司只支付229190元到***农行卡号为:62×××72的账上(此**2018年6月份被被告拿回),所以被告总欠610870元未付给原告。(注:为了方便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到银行转账领取现金,被告以自己的名字***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给原告,卡号为:工行卡号62×××84,原告自2017年8月开始拿到现在、农行卡号62×××72原告自2017年3月开始拿,在2018年6月份被被告拿回。事先原、被告已经说明清楚,原告所做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全部只能转入这个两张原告拿的卡,不准转到别的账号。如被告私下转到别的账号视为侵占原告工程款或者贪污)。2.******吞同辅纳远屯级水泥路工程价546967元全长不详(因没有结算书),请求法院查明结算书具体准确数据。减掉6.5%税金35553元,0.2%公司管理费1094元。劳务管理费0.3%为1641元,履保金5%为27348元,其它费用17579元,合计83215元。1546967元-83215元=463752元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但原告只得:2018年7月10日280000元、2018年7月17号19782元(拉廷工程款)和22255元(桥吞工程款)和2019年7月3号80000元(**公司没注明是哪里工程款)合计402037元。上述三个金额的数都转入工行62×××84原告拿的卡号。尚欠61715元未付给原告。3.长乐镇旅游路至***泥路硬化:全长2193米,结算书造价637722.67元。减掉:6.5%税金41452元,公司管理费1.5%为9566元,劳务管理费1913元,履保金5%为31886元,合计:84817元。637722.67元-84817元=552905.67元。552905.67元-241125元。2018年7月10日借款20万与2018年7月17号转账41125元,分别转入原告拿的***的工行卡号62×××84两个数合计:241125元(200000元+41125元=241125元)。552905.67元-241125元=311780.67元。这条路尚欠原告311780.67元。4.长江镇板林村村道至江林屯级水泥路硬化工程(2017028)公路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造价1078104.60元。全长3307米。公路工程竣工给算书:减掉6.5%税金70077元再减去己交税金36817元即70077元-36817元=33206元,公司管理费1.5%为16179元,公司劳务管理费0.3%为540元,以上合计:54925元,11078105元-54925元=1023180元。除了2018年8月21号支付到***农行卡号62×××72原告拿的卡号(此卡已在2018年6月份被被告拿回),所以被告总欠1023180元未给原告。5.隘洞镇六通村乡道至弄怀屯级水泥公路硬化工程(没给原告见竣工结算书)全长2000米,结算价627935元未付款给原告。6.东兰镇***弄怀至弄累屯级水泥路(0.76公里)合同价242909元和东兰镇***村路至下弄膜屯级水泥路工程(0.9公里)两条路同为一个合同,合同价258217元,减去税费:32446元-8831元(己付税金),公司管理费1.5%为3878元,劳务管理费1.5%为7488元,各种费用两条路应得475580元。至今未见付款给原告。以上各个条路总计欠原告工程款:3111061.67元。原告是以上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因不懂开车和忙别的事情所以聘请老公的堂弟***来帮管理工程,也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所以用***名字作承包人和公司订合同,然后原告每个月给6000元作工资报酬。这在我们当地来说比公务员工资还高,哪懂***不但不感恩反而利用原告对他的信任私下把大部分工程连本带利都转入他自己别的卡号造成原告极大的损失。被告也懂得原告几年来一直一直借遍朋友亲戚及网上和民间小额借款三百七十六万元,至今尚有58%材料费、40%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加上所有借款、贷款,总计有326000元债务,目前还有479万元未结清和还款,其中农民工工资97万,材料42万,原告贷款10万,原告老公贷款30万,私人300万。因此原告恳求人民法院帮催回:1.2016年挂靠在东兰县建筑总公司被被告侵吞的298087902元。2.请求法院帮催回挂靠在**公司被被告侵吞的工程款2715601.67元。3.请求法院催回***桥吞质保金14600元、***拉廷质保金15700元、长乐镇旅游路至巴一屯质保金32900元。泗***能村水库至六美屯屯××水泥路××96562.58元。以上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159762.58元。以上所有工程共计人民币:6251703.45元。现恳求人民法院帮原告催回上述工程款,以还农民工血汗钱及材料费和给原告还债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侵吞其2016年工程款2980879.2元,被告***和**公司对退还已经结算的2017至2018年的工程款3111061.67元互负连带责任及从各个工程款中扣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9762.58元,被告***及广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原告为此申请司法审计,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委托审计事项。因司法审计结果是本案重要的裁判依据,原告应补齐审计材料并得出审计结果后再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登记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6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覃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韦 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