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三亚远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三亚远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金鸡岭路129号海天花园2号楼2单元2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系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杰,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E幢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亚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鹏,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三亚远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创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远大公司以经过主审法官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京创公司同意向其支付1万元作为补偿,并已实际支付到位,该案矛盾已经彻底解决,其不会再为此事与其发生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大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亚远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高平
审判员  左家锋
审判员  李宝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