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海南创科农旅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30财保3号
申请人: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E幢第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章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创科农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龙昆南路88号禧龙商务大厦第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钗生态产业园茧丝绸科技园办公楼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海南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内存款3248850.6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3248850.62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不动产证号琼(2019)琼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琼(2018)琼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248850.62元。2024年1月25日,海南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查封价值相当于3248850.62元的不动产,并提供不动产证号等相关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内存款及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3248850.62元的请求,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故对本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原亚洲食品厂)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琼(2019)琼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坐落于湾岭镇农副产品加工园内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琼(2018)琼中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财产限额为3248850.62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驳回申请人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