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02民初5713号
原告:新疆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南环路北侧四美城南壹号C2栋商业楼1层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88号银苑小区底商高层住宅楼1-2-1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第三人:***,男,200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亲),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原告新疆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