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615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广饶县新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303993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饶县晨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前街分理处的保证金存款16500000元,开户账号为9050105301242050002330。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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