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2025号
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23006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58P。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因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91元,退还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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