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423号
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230006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52400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向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但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通知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未按本院通知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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