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517号之二

申请人:***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广饶支行账号为54×××01_00001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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