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23执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230067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水岸××楼××单元××室。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徐分理处9050××××4651账户存款81100.00元(账户余额********.88元,实际控制金额81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