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特60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卓宇,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国锋,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府置业公司申请称:王府置业公司与华城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华城公司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佛仲字第405号。2019年9月17日,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王府置业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当庭提出了鉴定意见。2019年9月20日,王府置业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设计费鉴定申请书》,仲裁庭没有作出书面回应。2019年12月13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佛仲字第405号裁决书,裁决书以“基于现有事实能够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不支持王府置业公司提出对设计费进行鉴定的请求而径直作出裁决。佛山仲裁委员会(2019)佛仲字第405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应予以撤销。
一、本案为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下的设计合同关系,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体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即华城公司佛山分公司作为专业设计机构不仅须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且须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本案华城公司佛山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达到要求,仲裁庭无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商事诉讼或仲裁的基本原则,仅依据华城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的合同和图纸光碟,在没有基本的图纸比对、分析之下便主观臆断,认定“申请人已经基本完成了《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所约定的设计任务,已经达到了《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第4条第2款、第4条第3款、第4条第4款、第4条第5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而其事实认定却又前后矛盾,令人质疑仲裁庭枉法裁判,应予以撤销。
在裁决书第一部分案情第(五),经仲裁庭查实确认:“50.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整提交并全部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51.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完成了被申请人要求的全部设计图纸的修改工作,并得到了被申请人及相关审图机构的最终确认。”在裁决书第二部分仲裁庭意见,仲裁庭却又认定:“2.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已经基本完成了《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所约定的设计任务,已经达到了《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第4条第3款、第4条第3款、第4条第4款、第4条第5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14)因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整提交并全部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完成了被申请人要求的全部设计图纸的修改工作,并得到了被申请人及相关审图机构的最终确认;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B4区设计合同》第4条第8款所约定的费用,即人民币152500元,没有合同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能给予支持。”3.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认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9414.8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只能部分给予支持:(4)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整提交并全部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5)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完成了被申请人要求的全部设计图纸的修改工作,并得到了被申请人及相关审图机构的最终确认。(6)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第4条第2款、第4条第3款、第4条第4款、第4条第5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存在争议。”最后,在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达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存在争议情况下,且仲裁庭查清事实与认定事实均前后矛盾情况下,仲裁庭仍然按合同约定金额作出裁决,裁决王府置业公司应向华城公司支付设计费1149900元。
仲裁庭在华城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仲裁庭查清事实与认定事实均前后矛盾,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程序基本原则,代替华城公司举证,违反仲裁中立的角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仲裁庭不接受王府置业公司鉴定申请直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在华城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达到要求的情况下,王府置业公司出于公平原则,当庭提出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王府置业公司完成施工图占最终审核通过盖章施工图的比例进行鉴定并核算设计费。此后,王府置业公司又书面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对王府置业公司鉴定申请在仲裁裁决前未作任何正式回应,而后直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裁决不客观公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应予撤销。
仲裁庭不经鉴定,在没有证据证实华城公司交付的设计图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下,主观臆断作出裁决。在本案中,华城公司是否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达到要求是争议焦点问题,华城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达到要求,而案涉设计图纸属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非当事人双方及仲裁庭所能解决,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应交由专业的第三方鉴定,并且王府置业公司也已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提供了完成审核通过盖章的报建设计图纸(刻录成光碟)可供鉴定,但是佛山仲裁委员会未予理会,也没有书面说明任何理由,严重违反了仲裁程序,仲裁庭随意裁决、作出不公正裁决,严重侵犯王府置业公司合法权益,理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405号裁决。
王府置业公司另补充如下意见:仲裁庭未正确适用法律、未进行鉴定、未能查实设计成果达到合同及消防等国家强制要求,是为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须予以撤销。
一、仲裁裁决未正确适用法律。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仲裁裁决并未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认定事实和裁决,实体上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与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直接关联,背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为枉法裁判。
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案华城公司须完成设计工作并达到要求才能获得设计费的对价。但华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完成设计工作并达到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交付给王府置业公司。仲裁庭未经鉴定,未能查清事实,所作裁决错误。王府置业公司与华城公司签订了《佛山雄盛王府广场综合体B地块商业建设项目B5区根据经营公司业态布局对建筑、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第2.3条约定:工程设计内容:乙方负责按佛山雄盛王府广场综合体B地块项目相关使用功能、外立面效果、屋顶造型和工程效果图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建设要求,负责完成佛山雄盛王府广场综合体B地块B4(B5)区商业区裙楼土建产权分隔及经营业态设备需求施工图修改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的产权分隔需求,完成土建建筑消防建筑、消防水、消防电、消防排烟、消防报警、给排水、强电专业工程修改等按甲方产权分隔及经营业态布置要求配合完成有关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本合同承包设计的内容描述不完整的,乙方负责按合同承包范围完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设计。合同第2.3.1条约定:乙方提交所有成果需严格按照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图意见完成修改及其统一制图标准要求出图。合同第2.3.2条约定: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修改设计工作,并用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图框设计完成施工修改图,送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加盖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图章及相关设计师注册章等,完成施工修改图设计。乙方负责按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根据施工进度实际要求按交图节点时间提供施工图给甲方施工。合同第6.1.9)项约定:如设计成果达不到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设计内容及成果要求、甲方合理成本控制的要求(成本控制以不超过原有方案为准),或未按照设计沟通的会议纪要进行设计调整,或出现遗漏和错误,乙方负责无条件进行设计修改和补充(其修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设计费内),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如经修改或补充,乙方设计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对其阶段成果不予确认,不再支付设计费用并终止合同。
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施工图修改设计工作内容多、专业性强、较为复杂,设计是否合乎要求需由专业的第三方审核判断,故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核设计图。本案华城公司设计人员专业设计技术水平不足,所做出的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要求,未能通过审图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审核,华城公司设计图纸根本无法通过消防部门预审,华城公司通过邮箱发送的设计图纸是不符合国家规范不能进行施工的图纸,未能按合同要求交付设计成果,无权取得约定设计费。可见,本案设计图纸属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在当事人双方存有严重分歧和争议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所能核实确认设计图纸是否达到要求、或哪部分未达到要求。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应交由专业的第三方鉴定。但仲裁庭无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商事诉讼或仲裁的程序基本原则,仅依据对方提供的合同和图纸光碟,连基本的图纸比对、分析都没有便主观臆断,认定“申请人已经基本完成了《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所约定的设计任务,已经达到了《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第4条第2款、第4条第3款、第4条第4款、第4条第5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而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又确认华城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整提交并全部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完成了被申请人要求的全部设计图纸的修改工作,并得到了被申请人及相关审图机构的最终确认”,而事实上华城公司提交的图纸没有达到合同条款约定条件,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和处理前后矛盾,这显然是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导致的后果,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认定事实不清,裁决错误,应予以撤销。
华城公司答辩称:王府置业公司申请撤裁所基于的事实与理由,包括其所主张的鉴定问题,均属于案件的实体审查内容,并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因此,王府置业公司所主张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
王府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9)佛仲字第405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基于现有事实能够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不支持王府置业公司提出对设计费进行鉴定的请求而径直作出裁决。案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应予以撤销。2.《佛山雄盛王府广场综合体B地块商业建设项目B4区根据经营公司业态布局对建筑、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合同》《佛山雄盛王府广场综合体B地块商业建设项目B5区根据经营公司业态布局对建筑、设备专业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华城公司施工图纸的设计内容及设计成果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详见第2.3条、合同第2.3.1条、合同第2.3.2条、合同第6.1.9)项,如设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负责无条件进行设计修改和补充(其修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设计费内),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如经修改或补充,乙方设计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对其阶段成果不予确认,不再支付设计费用并终止合同。华城公司所做出的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王府置业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3.设计费鉴定申请书、仲裁材料接收凭证,王府置业公司已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交设计费鉴定申请书,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已接收却不予鉴定,未能查清事实,违反法定程序。4.B4B5区华城按经营业态修改设计图光盘(华城公司仲裁提供)、B4B5区建科代华城完善消防报建图及施工图光盘(王府置业公司仲裁提供),华城公司提供了《佛山雄盛王府广场综合体经营业态设备消防需求设计施工图》,王府置业公司提供了完成审核通过盖章的报建设计图纸(刻录成光碟)可供鉴定,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不予鉴定,未能查清事实,违反法定程序。
华城公司质证称:第1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仲裁裁决书裁决正确,不认同王府置业公司所陈述的证明内容。第2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质证意见与华城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第3组真实性华城公司无法确认,合法性不予确认,质证意见与华城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另,王府置业公司提交的鉴定申请书是在仲裁庭开庭后提交的,在2019年9月17日后提交,仲裁庭开庭当天和审理时王府置业公司并未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因此王府置业公司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是对法律的误解和错误的判断。第4组证据质证意见与第2组质证意见一致。
华城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仲裁开庭通知书,拟证明王府置业公司申请鉴定是在仲裁庭开庭后,开庭审理时王府置业公司并未向仲裁委申请涉案事实的鉴定。仲裁案中,双方是否需要鉴定是实体上的事实本身存在争议。涉案的证据足够断案,不需要鉴定,仲裁裁决书也充分阐释了该案不需要鉴定的理由,回应了王府置业公司对涉案事实鉴定的申请。
王府置业公司质证称: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方面涉及到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问题,实际上王府置业公司在仲裁答辩状中已经提出了要求鉴定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华城公司与王府置业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佛仲字第405号。2019年12月13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佛仲字第405号仲裁裁决:一、王府置业公司应向华城公司支付设计费1149900元;二、驳回华城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的“仲裁庭意见”第(16)点中说明,“因为仲裁庭基于现有事实能够认定,申请人已经基本完成了《B4区设计合同》《B5区设计合同》所约定的设计任务;……所以,被申请人要求对设计费进行鉴定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能给予支持。”
本院认为,王府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9)佛仲字第405号仲裁裁决,其认为鉴定程序作为程序性事项,是正当程序、常识问题,仲裁庭并未采纳王府置业公司的申请准许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即鉴定程序的启动应由仲裁庭决定。鉴定的对象为专门性问题,属于事实查明范畴,并非仲裁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王府置业公司主张仲裁庭不予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已对不采纳王府置业公司的鉴定申请作出说明。综上,鉴定是由仲裁庭根据事实查明需要而决定是否采取的程序,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法定程序也并非必经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认定可以撤销仲裁的情形。至于仲裁庭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对案涉合同进行审理以及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偏颇,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凯原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梁亦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雯
书 记 员 何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