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162号

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22层自编(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6369T。

法定代表人:李树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娇,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48931。

负责人:赵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娇,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蒋荣超。

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1.91元,减半收取计7410.96元,由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