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448号
原告: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18号四楼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1582N。
法定代表人:李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华,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攀,广东方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22层自编(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6369T。
法定代表人:李树烨。
第三人:安徽勤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凌路97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36856K。
法定代表人:肖毅。
第三人: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1321731P。
法定代表人:赵森。
第三人: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2号瀚林雅筑04栋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17393Y。
法定代表人:赵森。
第三人:浏阳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商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5168511XY。
法定代表人:尹立鹏。
原告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勤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浏阳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勤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