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兰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697号 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2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26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东西三路以南、环一路以东、渭河街以西、南侧临景观水系。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城重庆分公司)与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华城公司、华城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城公司、华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53元由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