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兰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697号 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2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26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东西三路以南、环一路以东、渭河街以西、南侧临景观水系。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城重庆分公司)与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华城公司、华城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城公司、华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53元由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