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越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卓越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765号
原告:山东卓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邱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修奎,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震,经理。
原告山东卓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博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卓越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卓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林清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