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466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由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艳飞
法官助理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