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执异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小额贷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优先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克勇于2020年8月7日对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圣镯、张桂云名下的位于东营区沂河路10号6幢1单元402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韩克勇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虽然坐落位置与案涉房屋相同,但房权证号与案涉房屋房权证号不符,案外人韩克勇主张属于笔误,显然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认定。且支付购房款转账人非案外人韩克勇,案外人韩克勇也承认案涉房屋至今未交付占有,亦未办理过户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案外人韩克勇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故案外人韩克勇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发小额贷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优先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鲁0502执恢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圣镯、张桂云名下位于东营区××路××单元××室,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14××74号的房产。对此,案外人韩克勇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另查明,案外人韩克勇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显示,案外人购买的位于坐落在东营市沂河路金瀚家园小区3幢1单元402室(房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沂河路字第××号),与案涉房屋房产证号东权证东营区字第146073号、14××74号不符。案外人韩克勇提供的付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两份,汇款人不是案外人韩克勇,而是张东兴。案外人韩克勇承认案涉房屋至今未交付占有。
驳回案外人韩克勇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建业 人民陪审员  张永敏 人民陪审员  张双燕
书 记 员  杨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