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执恢60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4月10日、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圣镯、张桂云名下位于东营区沂河路10号金瀚家园3幢1单元402室房产,并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案外人韩克勇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502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韩克勇的异议请求,10月9日韩克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4.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30元、董圣远银行存款13931元、吕素青银行存款90735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事项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