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16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06115101。
法定代表人:张作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716349-4。
法定代表人:董圣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华亚塑胶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张桂云,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六路以东、北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胡建猛,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劳动技校东临。组织机构代码:7306444-8。
法定代表人:王庆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黄河钻井丰收村。组织机构代码:75175725-8。
法定代表人:董圣远,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圣远,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吕素青,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董圣镯,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万方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张桂云,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万方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刘延峰,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吴静,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9日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恢复执行。
2022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3月10日、4月14日、5月5日、9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5.56元、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6.97元、董圣远银行存款2620.3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9年和2011年的汽车三辆、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8年的汽车一辆、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10年的汽车一辆、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9年和2012年的汽车六辆、吕素青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8年和2010年的汽车五辆、张桂云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7年的汽车一辆、刘延峰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4年的汽车一辆、吴静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3年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年限较长,价值不大,未采取查封措施。
2022年7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续查封续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两宗、房产一套,续查封被执行人吕素青、董圣远共有的房产一套,续查封被执行人董圣镯名下的房产一套,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延峰、吴静共有的房产九套,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延峰名下的土地一宗,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昊然、吴静的房产一套,以上查封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圣镯、张桂云共有坐落于东营区××路××号××幢××单元××室的房产,该房产以98000元的价格成交,扣除应支付给两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和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后,其余款项790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董圣镯、张桂云、刘延峰、吴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加强律师,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胡加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44万元,及自2016年8月2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790200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