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1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城发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06115101。
法定代表人:陈安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云,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机构代码78716349-4。
法定代表人:董圣远,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胶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张桂云,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六路以东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7862361Q。
法定代表人:胡建猛,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劳动技校东临构代码7306444-8。
法定代表人:王庆贵,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黄河钻井丰收村构代码75175725-8。
法定代表人:董圣远,董事长。
原审被告:董圣远,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原审被告:吕素青,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刘延峰,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吴静,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桂云及原审被告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圣远、吕素青、刘延峰、吴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30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洪武
审 判 员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万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玉杰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