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2816号
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7912155E。
法定代表人:梅洛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春雨,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知识产业园贵阳科技大厦B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47062825U。
法定代表人:田仁淑,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福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