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7912155E(1-1)。

法定代表人:梅洛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工业园西六路以东、南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1746050T。

法定代表人:赵太卫,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19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本院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

3、本院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和东营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房屋、土地,均已经轮候查封完毕;有车辆辆,已轮候查封完毕。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到被执行人登记的住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或其他负责人,公司看管人表示等待法院的破产程序。

6、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将上述事项依法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316766元及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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