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2140号
原告:东营市恒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以西、淄博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8872379L。
法定代表人:韩新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
法定代表人:张立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恒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恒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恒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恒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计1787元,由原告东营市恒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玉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