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2)鲁0505诉前调确45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6878.7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023年1月10日、2月9日、4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债权及网上理财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在抵押暂不予处置,查封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5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