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富润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富润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2)鲁0505诉前调确46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东营市富润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苗木款34515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023年2月24日、5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债权及网上理财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在抵押且因涉诉较多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冻结的债权因尚未结算确定金额无法划拨。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5诉前调确46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