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897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苏立彬,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苏立彬与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2诉前调书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立彬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 2022年7月8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和一个财付通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 2022年7月11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保险、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价值较低,本案未采取**措施;根据查询反馈的结果,**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十九套,*****位于垦利县房××,因有抵押登记,暂不进行处置。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垦利区城市管理局的债权500万元,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 2022年7月22日,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路××号××幢××室房××,因有抵押登记,暂不进行处置。 2022年7月27日、9月13日、10月11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保险、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多次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31540.77元,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冻结和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485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131540.77元,其余款项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502诉前调书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