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东营区,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2022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执13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