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东营区,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2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