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翡翠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翡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景苑路10号A1幢1**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NDN17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营翡翠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计58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