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翡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景苑路10号A1幢1**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NDN17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营翡翠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计58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