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1民初16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疆。
被告: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张新疆、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