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02民初192-2号
原告:***,女,1961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绥化市北林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红星苑006栋,黄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绥化市供排水公司工程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绥化市供排水公司工程款4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