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202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电影新村家属楼*座*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绥化市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3011966********,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16委**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444173元及利息533871元。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绥化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40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现暂不能扣划。经本院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绥化市新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西直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向申请人发放28600元。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琼AHQ3**号金杯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该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