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等诉金乡海润置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诉金乡海润置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初字第1645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乡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列金乡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不妥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