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215民初329号
原告: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206号中正花园7-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OMAOGU1BAX7。
法定代表人:陈力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兵闫某,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陕西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第2幢1单元15层115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90182Y。
法定代表人:沈向龙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周士庄镇三府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7MAOGWH969E。
法定代表人:薛廷宝薛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福恒通建筑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科技公司)、被告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养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赛福恒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兵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特科技公司、被告三农养老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福恒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776975.5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8233.02元(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及自2022年5月18日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776975.5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合计835208.53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8日,被告二就其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对外公开招标,经过招标程序,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20年5月6日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2020年6月17日被告二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二将其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一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一授权原告成为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系统设备及周边设备的供应及安装维护;工程建设期限:365个日历天;现金保证金:776975.51元由原告缴纳,工程完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后,被告一将现金保证金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将保证金776975.51元支付给了被告一,同日被告一将该776975.51元转账给了被告二,但该工程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一应当将所收取的现金保证金776975.51元返还给原告,并应当向原告支付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且被告二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华特科技公司和被告三农养老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华特科技公司和三农养老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2、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公告;3、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中标结果公示;4、三农养老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5、华特科技公司与赛福恒通建筑公司签订的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6、华夏银行客户回单;7、交通银行回单;8、全国网络平台信息,经查询华特科技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形式合法,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待证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8日,被告三农养老公司就其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对外公开招标,经过招标程序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20年5月6日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2020年6月17日被告三农养老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三农养老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原告赛福恒通建筑公司和被告华特科技公司签订《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于2020年6月16日将保证金776975.51元支付给了被告华特科技公司,同日被告华特科技公司将该款转账给了被告三农养老公司,但该工程项目至庭审结束未开工建设。
本院认为,原告赛福恒通建筑公司和被告华特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因被告华特科技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有限公司最终收受保证金但对涉案工程未实际开工建设,与被告华特科技公司对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损失负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养老产业基地项目消防设施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无效;
被告陕西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776975.51元及自2020年6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6元,保全费4696元,由被告陕西华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三农养老产业(大同御府山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尚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