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天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隆阳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泛亚科技技术新区云时代广场4幢6层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55JH75。
法定代表人:周仕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阳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青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KGN6F7G。
经营者:任百胜。
上诉人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隆阳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隆阳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上诉人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中若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该项约定属约定不明。鉴于上诉人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五华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隆阳区鸿源建筑器材租赁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一审原告按照约定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王晓敏
审判员  王文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雨晴
书记员李宗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