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6738号
原告: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自编808、809室。
法定代表人:何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1。
原告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5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道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