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益阳市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21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益阳市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南县。
法定代表人:涂欢颜,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南劳人仲案字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益阳市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益阳市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确保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益阳市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3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