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和平与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21民初518号之一
原告:林和平,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荣,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益民街益民市场1幢。
法定代表人:*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永丰镇集镇。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雪岭路102号四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闫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轶博,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和平诉被告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林和平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林和平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和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6,711.6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余款26,686.6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