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21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益民街益民市场1幢。 法定代表人:***,系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县永丰乡集镇。 主要负责人:***,系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雪岭路102号四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系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88959.1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欣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88959.1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