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贸易城02-06号商服楼1单元商服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YKLP4W。
法定代表人:姜金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明水县通达镇太平村五队35号。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林甸县教育局。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
法定代表人:隋成田,系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0元(按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