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12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商贸城**楼**商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YKLP4W。
法定代表人:姜金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林甸县教育局,住所地:林,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
法定代表人:隋成田,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锡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