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卓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3民初212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宏伟乡立新村二屯。现住林甸县。
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国际商贸城**楼**商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YKLP4W。
法定代表人:姜金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通达镇太平村五队**,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林甸县教育局,住所地:林,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
法定代表人:隋成田,系该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材料款33878.50元,零工工资及运费3795.00元,共计37673.5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至今;2、判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甸县教育局对上述款项在未结算材料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大庆**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林甸县教育局招标的林甸县四季青镇中学学生宿舍楼及原宿舍楼维修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施工期间被告给原告提供材料苯板33878.5元,原宿舍楼维修出零工及运费3795.00元,共计37673.5元。现被告承建的林甸县四季青镇中学学生宿舍楼及宿舍楼维修已经交付使用,经原告催要,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释明,本案包含多个法律关系,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表示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的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和理由包含劳务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多个法律关系,但***未能将相应法律关系项下的具体责任予以明确,且在本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及对应的法律关系。因***未能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起诉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锡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