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3民初94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甸县林甸镇西城街鹤乡路6-4号3门303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7703090033。
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国际商贸城02-06号商服楼1单元商服19室,组织机构代码91230603MA18YKLP4W。
法定代表人:姜金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楠,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林甸县教育局,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西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230017743071。
法定代表人:隋成田,该局局长。
被告:林甸县四季青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吕作彬,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甸县教育局、林甸县四季青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元,诉讼保全费1629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于振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