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967号
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5601元,应收525元,由原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 莎
书 记 员 张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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