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780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事处龙渠村。
法定代表人:常某,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魏某,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晋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卫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玲霖
书 记 员 闫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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