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28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事处龙渠村。
法定代表人:常建强,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本村。
被告:魏某,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晋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阳光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高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冯 莎
书 记 员 王丽娟